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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明确高标准农田分区分类建设重点
  2025/2/26  浏览 99 次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

记者近日从农业农村厅获悉,《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四川第一部农田建设专门性法规,对高标准农田的规划、建设、管护、利用、保障、监督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高标准农田是指在耕地范围内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优先序方面,《条例》对优先规划建设区域、建设难度较大区域、调整和补划区域、禁止规划建设区域、改造提升区域等5类区域作出规定。其中,优先规划建设区域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

《条例》提出,要对未建设区域开展建设适宜性评估,对已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但不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区域,要依法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和补充划定。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

根据全省地形地貌和农业生产实际,《条例》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分区分类建设重点。其中,成都平原区突出平田整地和提升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盆地丘陵区侧重坡耕地改造和完善田间道路体系、灌排水工程;盆周山区加强梯田(地)建设与农田宜机化改造融合;攀西地区注重田间灌排渠系、输配电、道路等配套;川西高原区突出合理布置引水、提水及渠(管)道工程,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建后管护和监督评价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设施专项维护。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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