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2022/6/15 浏览 884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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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工代赈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适当兼顾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的贫困乡村。贫困人口集中的大小凉山彝区、川西北藏区、秦巴山区(四川部分)、乌蒙山区(四川部分)、革命老区等,是全省以工代赈扶持的重点地区。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连片扶贫、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以工代赈投入为资金投入。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州)、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内容根据国家要求安排。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乡村道路、小型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是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以工代赈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备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本级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中的建设项目相衔接。 第八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 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的编报应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组织编报本级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建议计划应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及有效批复文件。申请中央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150万元及以上的以工代赈示范村、国家以工代赈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等综合性项目,建议计划应附项目实施规划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组织审核县级年度建议计划,将项目投资和建设内容汇总上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核、汇总编制全省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经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会签,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申请列入年度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储备库中择优、择重、择急选取,应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对进入省年度申报建议计划但未被国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可在以后年度优先申报、安排。 第十条 国家发改委下达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后,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按照项目备案表所列内容将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解捆细化到具体实施项目,编制完成年度以工代赈建设计划: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组织审核县级年度建设计划,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核、汇总编制全省以工代赈建设计划,经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会签、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全省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工作应在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级财政以工代赈配套资金计划,由省以工代赈办商省财政厅下达。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履行报批手续。确需调整的项目以及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地址的,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等调整幅度较小的,省发展改革部门也可委托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列入以工代赈年度计划。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15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研报告,须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专项安排的试点和示范项目,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建议书编报、审批程序: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可研报告编报、审批程序。 以工代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以工代赈项目(费用)标准编制。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合同制。以工代赈项目中技术复杂的主体工程和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严禁克扣和拖欠。没有专项安排劳动报酬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为以工代赈项目。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所有项目都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项目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自验,再逐级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设立永久性工程标志牌。标志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具体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对于财力较好但不积极落实以工代赈配套资金的县,省将适当核减安排其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省、市、县三级以工代赈项目监督网络,重点针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质量、劳务报酬支付和财务状况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给予相应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所在市、县下一年度资金规模:凡拖欠、截留、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责令限期归还,予以通报批评,并商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的,商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以工代赈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账计划后,应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媒体公布以工代赈项目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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