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通知 |
2023/1/31 浏览 578 次 |
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乡村振兴专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要求,经商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现将2023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数量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除成都市外,每个市(州)可推荐申报1个县,且该县未安排过此专项投资。去年评审确定的项目储备县,相关市(州)可优先推荐,也可根据目前情况调整申报。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内容 (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提升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采取阳光堆肥房、覆膜发酵或厌氧发酵、反应器式堆肥等方式建设集中式农村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联户人工湿地池或一体化净化槽等污水分散处理设施、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管网。 对于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已安排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从本专项重复申请和安排资金支持。 三、申报要求 请你们根据以上条件,会同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将申报项目县的项目年度建设方案于2月1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要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并在文件中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管理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方面的审核工作,确保项目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建设条件成熟。 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将对申报项目县的项目年度建设方案进行审查评估,并根据得分排名向国家推荐项目县名单。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钟振宇 联系电话:028—86705873
附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28日
附件: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地方为主投入、中央适当补助、聚焦短板领域、整县面上推进”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支持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广成熟工作路径、适宜技术路线和有效建管模式,以点带面推动中央部署任务落实。 二、工作安排 (一)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 以长江、黄河流域干支流生态环境薄弱县、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口大县为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为“省份”或“省”)以县为单位强化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领域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二)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式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负责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定额补助通过“先补后奖”方式予以支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作为补助和奖励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一般在不同年度下达。在项目开工当年,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部分;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实现县域整治目标后,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部分。支持县级按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中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每个省份可以选择一定数量项目县(市、区、旗,以下统称为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其中,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县不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除外)。 (三)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的确定 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村人口、行政村、县级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整体推动进展和工作完成情况,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分省份切块规模。其中,对各地整体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的评价,主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阶段性评估情况确定。对于切块到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省份可以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县数量和单个县资金规模。为避免“撒胡椒面”,作为补助、奖励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均不应低于 2000 万元(县域农村人口低于 10 万人的不应低于 1000 万元)。为了更好督促和引导地方抓好工作落实,对于已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两年内实现阶段性整治目标并通过考核的项目县,有关省份在安排年度投资时,应当优先考虑支持。年度投资奖励完项目县尚有额度的,再选择一些项目县予以支持。 (四)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内容及整治目标 一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提升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采取阳光堆肥房、覆膜发酵或厌氧发酵、反应器式堆肥等方式建设集中式农村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项目县,拟申请奖励资金的,要实现有机生活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处理设施覆盖 50%行政村的阶段性目标(西部地区可放宽至 40%)。要统筹相关设施建设,加强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协同推进资源化利用。 二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联户人工湿地池或一体化净化槽等污水分散处理设施、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管网。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项目县,拟申请奖励资金的,要实现污水治理率要提高不低于 20 个百分点且超过 40%的阶段性目标(西部地区可放宽至 15 个百分点和 30%)。 对于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已安排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从本专项重复申请和安排资金支持。 (五)关于项目县的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规模,商农业农村部研究提出分省拟切块资金规模。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拟切块资金规模,组织开展项目县筛选。有关县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拟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开展项目建设的,要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各项建设内容,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履行审批手续;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安排至企业的,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备案程序,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有关县申请开展项目建设,要同步提交县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总体考虑,包括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有机生活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处理覆盖行政村比例等基期数据和阶段性整治目标,县域农村人口,项目实施受益农村人口等。 筛选确定项目县要考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性因素,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县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总体考虑为基础,并将其作为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要统筹兼顾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及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类型,并注重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适当倾斜。“十三五”时期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县,“十四五”时期不再支持。 (六)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申报与下达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县筛选情况,报送投资建议计划。申报投资建议计划时,要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完备。各地可根据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合理优化审批流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各项要求,综合考虑各地投资建议计划上报情况,商有关部门做好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中央投资计划文件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县,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完成分解。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规划先行。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县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完成县域村庄布局规划或安排,立足现状编制实施村庄建设规划(已经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完成村庄规划或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不再重复编制),合理安排整治任务和建设时序。建设内容要符合规划要求,充分发挥规划在引领发展、指导建设、配置资源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二)坚持因地制宜。项目县开展项目谋划等前期工作,要把握好整治力度、建设程度、推进速度与财力承受度、农民接受度的关系,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吊高群众胃口,不提脱离实际的指标。要根据农民意愿、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建设任务和治理模式,不搞千村一面,不强求面面俱到。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夯实具体工作责任。要创新建设模式,积极调动农民和市场主体力量,区别不同情况,既可采取专业化、市场化方式,也可通过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实施。 (三)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县,在开展前期工作时,要提前明确各建设工程的产权归属、管护主体、责任单位和后续经费保障情况,健全完善财政补助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切实建立起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抓好项目县筛选、组织做好项目储备以及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各省投资建议计划初审,牵头指导地方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监管和考核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做好项目谋划储备、抓好项目组织推进、落实具体监管责任,确保项目稳步实施。 (二)加强后续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一方面,要盯紧抓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加强进度管理,制定验收办法,确保中央投资发挥效益。另一方面,要通过项目实施,推动县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阶段性任务完成落实。对于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或者整体任务完成落后于时序进度的县,后续不再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综合考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整体工作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等,调整下年度分省投资规模。 五、其他 本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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