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
2022/12/30 浏览 755 次 |
信息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川财农〔2022〕156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89号)文件,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地2023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提前通知额度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
二、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全部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
三、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括中央直达资金又包括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请依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五、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农业农村厅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到规范透明,阳光操作。
六、请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四川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川财绩〔2017〕5号)等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七、安排给脱贫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 日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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