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乡村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2/8/13 浏览 757 次 |
川财建〔2022〕214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四川省省级财政乡村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乡村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22年7月28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乡村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加强省级财政乡村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乡村水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推进乡村水务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水利厅履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按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商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履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及时分解下达资金,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绩效管理。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村小型水源、供水工程等乡村水务工程的新建、续建和改(扩)建;支持发展规模化供水,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地要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重复安排,符合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的除外。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水利厅根据乡村水务基础设施现状,制定乡村水务工程规划或实施方案商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 第八条 专项资金除对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受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较重的县(市、区)可采取定额补助外,主要根据乡村水务规划以及地方年度实施方案,按项目法补助。补助标准为:“三州”地区按总投资的20%补助,其他地区按总投资的10%补助。每个县(市、区)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专项资金按第八条补助标准测算后,根据各地近年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绩效评价结果分为Ⅰ、Ⅱ、Ш档,其中:评价结果为Ⅰ档的,资金分配上调10%;评价结果为Ш档的,资金分配下调10%。绩效评价办法由水利厅商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规模化供水,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乡村水务工程规划或实施方案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积极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将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厅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地点、建设周期、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各地应通过原渠道按程序报批。调整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乡村水务工程规划或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取以工代赈村民自建项目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严禁将资金直接支付至乡镇或村级财务等账户,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把乡村水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乡村水务工程项目清单台账,并对报送水利厅、财政厅的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水利厅应当指导各地加快推进乡村水务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各地上报的绩效目标,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机制,按照工作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财政厅应当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四川省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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