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2/7/12 浏览 878 次 |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更好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全省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的创新与高技术发展领域项目,包括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高技术发展项目等。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 第三条 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创新与高技术发展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划要求,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项目单位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第四条 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新建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建成项目。 项目安排的省预算内投资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省预算内投资。直接投资项目按照批复或承诺的投资额安排投资。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教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省)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及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创新平台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核能与核技术等重点领域高技术发展项目和军民两用技术重大示范项目,以及其他创新平台。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及标准如下: (一)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安排配套资金。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按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30%安排补助资金。国家科教基础设施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10%安排配套资金。 (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国家补助资金标准1:1安排配套资金;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30%、最高2亿元安排补助资金。 新批建和优化整合重组后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定额安排1000万元补助资金。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地方联合(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定额安排300万元补助资金。采取“赛马机制”方式组建省级创新平台,分阶段给予支持。 考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20%、最高1000万元安排补助资金。 新批建国家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能力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30%、最高2000万元安排补助资金;年度评价优秀的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20%、最高1000万元安排补助资金。 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支持,参照财政资金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需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需省预算内投资配套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筹安排。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并列入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简称“项目一张网”)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八条 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规划选址、用地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三)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需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函,包括地方建设资金来源、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项目是否重复申请不同专项省预算内投资情况,以及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对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时应明确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市(州)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按照《关于开展投资咨询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办投资〔2021〕43号)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川发改高技〔2017〕53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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