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的通知 |
2022/7/1 浏览 834 次 |
信息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川农规〔2022〕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提高家庭农场发展水平,制定《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3日 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时期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以粮为主、粮经统筹为导向,突出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管理先进、效益明显、带动小农的基本特征,逐步形成镇乡均有省级示范场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四条 对获评为省级示范场称号的,纳入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项目的扶持范围。 第五条 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场;农场主连续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5年以上,拥有农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农业技术专利或取得农业技术职称资格(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技能等级)的可放宽至3年以上;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规模适度。体现家庭经营的“魂”,根据生产条件、家庭劳动力、作物品种等合理选取适宜规模。从事粮油种植的,种植面积山区150亩左右、丘区200亩左右、平坝区300亩左右,稻渔综合种养种植面积山区100亩左右、丘区150亩左右、平坝区200亩左右;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50-100亩;从事养殖业的,常年存栏生猪500头左右(自繁自养模式200头左右,寄养模式800头左右)、肉牛(含牦牛)100头左右(其他畜禽按猪当量计算),水产养殖面积50亩左右。从事其他产业或采用种养结合、间种套养、三产融合、设施农业等经营方式,难以统一规模标准的,农场年产值须达到最低效益标准。其中,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产值不能低于三分之一。 (三)集约经营。家庭农场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拥有高素质农民省、市级调训合格证书;农场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50万元;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之一或商标注册的优先评定。 (四)管理规范。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有合法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集中联片经营不低于50%;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场标识标牌清晰,场所布置整洁有序。 (五)效益明显。家庭农场年产值须达到100万元以上,原则上农场应经营连续三年盈利;土地年产出率超过6000元/亩(粮油类放宽至3000元/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城镇职工收入水平。 (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起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脱贫户实现共同富裕的优先评定。 原则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家庭农场参考此标准,同等条件下适当放宽。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合格后,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对拟评定为省级示范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年度省级示范场名单,授予“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及农场主征信证明;市级示范场证明文件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相关学历、培训和专利等证书复印件,反映家庭农场经营情况和农场标识标牌的图片等。 (五)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环保备案截图、农业投入品、农产品产销记录、财务收支记录等证明材料。 (六)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引领带动佐证材料。 (七)相关表彰奖励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监测 第九条 省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结果逐级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每三年监测一次。经监测,发现不符合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条件和省级示范场评定条件的,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拒绝配合监测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被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不得悬挂或应用有关省级示范场的标牌或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完善本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形成上下贯通的示范评定和政策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2.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汇总表 3.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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