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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2/6/2  浏览 841 次

川农规〔2022〕2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2年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23日

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战略,健全四川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努力打造一批信誉好、忠诚度高、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川字号”农业品牌,切实发挥品牌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品牌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目录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是依据评价标准征集建立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动态管理、推介、扶持和保护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本目录制度指的四川农业品牌,是在四川省域范围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其农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同类和类似农产品或企业的名称及其标志。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

第四条 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强化政府引导、注重协同推进、加强动态管理等原则,分类别分阶段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成立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培育发展以及省级农业品牌目录的征集、建立和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由相关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四川农业品牌建设专家库,对农业品牌目录建设工作提供智库支持,参与四川农业品牌目录成果的科普宣传与扶持推介工作。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推荐辖区范围内的农业品牌,加强对列入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中的辖区内农业品牌的培育发展、扶持保护、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鼓励各市(州)建立本级农业品牌目录制度。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八条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基本条件:

1.主体条件。品牌所有者是当地政府或其正式授权的实际运营者,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有良好的维护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的能力。

2.品牌条件。品牌取得至少一项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标证明(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且商标(或证书)注册人为申报主体或授权其他主体申报,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当地政府将该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培育、促进、扶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意见、政策或方案,有完善的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并已成为当地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

3.产业条件。产业基础扎实,主要产业基地(园区)实施标准化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产业发展条件好,品牌授权主体至少拥有2个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不同称号。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能够与一般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公共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

4.产品条件。产品质量高,80%的品牌授权主体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产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80%的品牌授权主体年销售额连续三年稳定增长。授权主体全面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入驻国家(省级)追溯平台,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

第九条 农业企业品牌申报基本条件:

1.主体条件。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产地在四川境内,至少获得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制定品牌发展规划,有完整品牌培育体系或制度,注重品牌形象塑造、推广和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2.品牌条件。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人为申报单位,商标使用三年(含)以上。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3.产品条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入驻国家(省级)追溯平台,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第十条 农产品品牌申报基本条件:

1.主体条件。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产地在四川境内,至少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原则上一个主体申报农产品品牌不超过3个。

2.品牌条件。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申报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并连续使用三年,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

3.产品条件。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产品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交易行为。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入驻国家(省级)追溯平台,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征集:

1.产业基础扎实。依托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省级及以上示范园区创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

2.市场开拓有力。品牌产品在省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全省乃至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品牌美誉度强。品牌或品牌产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或认证的。品牌来自省级及以上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

4.创新能力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承担过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或拥有一定数量专利权的,并实现创造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场。

5.已经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的。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选:

1.近三年内品牌产品存在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2.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3.消费者投诉率高、主流媒体曝光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4.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印发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农业农村部门逐级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自愿、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交相关说明性、证明性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类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同意推荐的,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研究确定推荐名单,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七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州)推荐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关专家和业务部门共同评审、推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形成建议名单。对建议名单中的品牌主体进行信用查询,形成拟公示名单,通过农业农村厅官网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入选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颁发品牌目录证书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监管保护

第十八条 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从2022年开始,每年征集发布一次,有效期三年,品牌所有者在期满前6个月可以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品牌应自觉接受监督,入选品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1.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件的,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一年以上的;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的。

4.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5.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

6.其他需要退出目录的情形。

退出目录的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入选目录品牌开展不定期评估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对目录品牌的维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共同维护品牌信誉和形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六章 推介扶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目录品牌培育建设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指导等方面,对目录品牌及品牌主体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质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大目录品牌的宣传推介力度,积极组织和支持目录品牌参加各类展会、展示展销、产销对接、贸易洽谈、宣传推介、评价评选等活动。探索发布目录品牌产品消费索引,积极引导社会消费。加强与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电商平台等线上线下流通渠道的合作,持续提升目录品牌市场影响力、竞争力和品牌价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目录制度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目录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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