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应加快立法 避免非理性担保过高补贴 |
2016/6/2 浏览 3819 次 |
5月30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到,各地要对PPP项目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项目合同审核与管理,加强成本监督审查。要杜绝固定回报和变相融资安排,在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实现激励相容。 推动立法建设 增强社会资本的信心 追根到底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法律属性模糊,导致了现有的PPP协议适用法律规范不明确,直接影响了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认定,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热情和信心。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谭志国认为,目前PPP领域缺乏上位法,应加快PPP的立法建设。明确由发改委主导的特许经营类PPP项目和财政部主导的政府购买服务类PPP项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和明确的划分,统一立法思路,制定一部完整统一、协调的法律从而推动PPP事业向前发展。 建立合理的回报机制 避免变相融资 此次通知专门提出“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通知》称,各地要通过合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运营年限,确保政府补贴适度,防范中长期财政风险。要通过适当的资源配置、合适的融资模式等,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建纬律师事务所谭敬慧认为,新政需与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积极做好项目对接,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吴亚平认为,能融资推动项目落地才是真。现在PPP项目融资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抵押、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融资,当然还有必不可少的同级人大纳入预算决议。对非经营性项目,不是简单地计算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而是要替政府开源节流,构建减少政府付费的盈利模式和回报机制,这才能真正实现PPP的物有所值。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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